来源:商务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5-31 11: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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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90天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9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商洛市商务局 | 咨询电话 | 0914—2312203 |
责任科室 | 商洛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2326813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商洛市行政中心商洛市商务局外贸科,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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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 4、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简历材料。 5、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6、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7、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可行性报告。 8、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上述提交的企业申请、相关复印件及材料真实性声明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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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 ||
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相关企业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已发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